菲律宾验光实践规范法案[共和国法案第1998]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7年06月22日
H. No. 6818 / 53 OG No. 22, 8026(1957 年 11 月 30 日 [ 共和国法案第 1998 号,1957 年 6 月 22 日] 一项规范菲律宾验光实践的法案 由参议院和众议院颁布菲律宾国会代表集会: 第 1 节。术语的定义。——本法案中使用的术语——“验光”是指检查人眼、分析眼功能和开具眼科镜片、棱镜的科学和艺术、隐形眼镜、眼部锻炼、视觉训练、矫形器、假肢和其他预防或矫正措施,以帮助、矫正或减轻人眼的负担,或确保最大的视力和舒适度,而无需使用药物或药物。” “验光师”是指根据本法具有合法验光资格的人。SEC. 2. 禁止验光。- 没有持有有效的注册证书,任何人不得根据本法的规定进行或试图进行验光。验光师验光师委员会在此设立并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发给他:但对依照第三十三章规定登记的品德良好的验光师,应发给他有效的验光师注册证书。经修订的行政法典,应在本法生效后一年内提出申请,免除本法第十一条、十二条和二十三条的规定:此外,该登记不得为驻菲律宾的美国武装部队服务的验光师以及为上述武装部队成员提供服务的验光师,以及经菲律宾体检委员会认证的菲律宾定期持有执照和正式注册的医生,都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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