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63 / 46 OG No. 10, 4782(1950 年 10 月)[ REPUBLIC ACT NO. 545,1950 年 6 月 17 日] 菲律宾建筑实践规范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第一条 - 组织部分 1. 委员会的创建和组成建筑师审查员。本法批准后三十天内,应设立建筑师审查员委员会,由一名主席和两名成员组成,由公共工程和通信部长任命。证券交易委员会。 2. 赋予委员会的权力。建筑师审查委员会负责执行本法的规定;颁发、暂停或撤销建筑执业注册证书;并就该等注册证书进行宣誓。为施行本法之规定,委员会得由其会长亲笔并盖章,传唤证人,强制其出席,并要求其出示簿册、文件及类似证据。违反本法任何规定。委员会的任何成员都可以对出庭的证人进行宣誓或确认。如果任何人拒绝服从如此发出的任何传票,或拒绝作证或出示任何书籍、文件等,委员会可向初审法院提出请求,陈述事实,该法院应,在适当的情况下,向该人发出传票,要求其出庭作证或出示委员会认为必要和相关的书籍、文件、文件等。任何人未能或拒绝服从该法院的传票或命令,可以按照拒绝服从法院的任何其他传票或命令的相同方式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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