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规范菲律宾海军建筑和海洋工程实践的法案。第4565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5年06月19日
S. No. 171 / 63 OG No. 1, 18(1967 年 1 月 2 日)[ REPUBLIC ACT NO. 4565,1965 年 6 月 19 日] 一项规范菲律宾海军建筑和海洋工程实践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共同制定: 第 I 条——法案的名称和术语定义 第 1 节。该法案称为“海军建筑和海洋工程法”。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术语的定义——本法的含义和意图内的造船和海洋工程实践应包括以计划、规范、估计或监督任何浮式的建造、改建或结构测量的形式提供的服务船舶或设备,自航或其他;船舶动力装置和相关设备(包括螺旋桨、桨轮和福伊特-施耐德螺旋桨)或任何其他将动力从主推进发动机传输到浮力流体的装置的计划或布局、规格、估计或监督;船舶辅助设备,包括制冷、空调、通风和供暖设备和船体机械;任何造船厂、码头、海上船台以及任何用于打捞、修理或维护浮船或设备的设施的管理、维护或操作。本节中对任何工作的列举不应解释为排除任何其他需要造船和海洋工程知识和应用的工作。第 II 条——海军建筑师和海洋工程师审查委员会 SEC。 3. 委员会的组成——在本法批准后的三十天内,应设立一个由一名主席和两名其他成员组成的造船师和轮机工程师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经任命委员会同意,由菲律宾总统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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