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433 / 45 OG No. 1, 115(1949 年 1 月) 309,1948 年 6 月 18 日] 一项管理菲律宾赛马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中颁布:第 1 节赛马委员会——菲律宾赛马的监督和管理应由赛马委员会负责,该委员会由主席和四名成员,由菲律宾总统任命,并征得国会任命委员会同意,任期由总统决定,可随意撤换。主席每年应领取 12,000 比索的薪水,每位成员应有权每天获得 60 比索的每日比赛和出席委员会会议的津贴,每位出席成员应参加的会议次数应为每周赔偿不超过两次。出于行政目的,委员会应受内政部的监督和控制。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权力和职责。——经内政部长批准,赛马委员会有权制定与此不相抵触的附加规则和条例,以管理赛马场的运营和赛马的行为——赛车。其有责任执行与赛马有关的法律、规则和条例,并批准由菲律宾慈善抽奖办公室或任何其他影响其持有的所有赛马的实体发布的所有规则和条例;要求正确建造和维护赛道;在赛马俱乐部的赛道、看台、马厩和其他结构中提供足够的卫生设施;有一个设备齐全的急诊室,用于护理和治疗骑师和赛道人员的伤病;禁止使用不正当的装置、药物、兴奋剂或者其他手段,人为提高马匹速度或者严重损害马匹状态;它应监督根据本法授权或要求任命的所有赛马场或赛马俱乐部官员或雇员,以及由菲律宾慈善抽奖办公室授权举办的所有赛马,无论是否与抽奖或其他有关。任何其他实体;并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力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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