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2523 / 50 OG No. 9, 4118(1954 年 9 月)[ REPUBLIC ACT NO. 1180,1954 年 6 月 19 日] 管理零售业的法案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第 1 节。任何非菲律宾公民的人不得结社、合伙或其资本不是由菲律宾公民全资拥有的公司,应直接或间接从事零售业务:但非菲律宾公民的人,或非全资拥有的协会、合伙企业或公司菲律宾公民在 5 月 15 日至 1954 日实际从事上述业务的情况下,有权继续从事该业务,除非其执照根据本条例被没收,直至其死亡或自愿退休。上述业务,如果是自然人,自本法批准之日起十年或直至协会或合伙的期限届满,或f 法人的公司存在,以先到者为准。未更新经营零售业务许可证的,视为自愿退休。本法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或剥夺美利坚合众国公民和法人实体根据 7 月 4 日 19 月 46 日签署的行政协议授予美利坚合众国公民和法人的任何权利。菲律宾人。任何非菲律宾公民以及非菲律宾公民全资拥有的任何协会、合伙企业或公司从事零售业务的执照,如违反任何有关国有化、经济控制、度量衡、劳动和其他与贸易、商业和工业有关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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