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153 H. No. 7602 / 96 OG No. 24, 3695(2000 年 6 月 12 日);马来亚 3/10/00 ;时间 3/10/00 ; 11 VLD 2d 230 [共和国法案编号。 8762,2000 年 3 月 7 日 ] 一项使零售贸易业务自由化的法案,废除第 1 号共和国法案。第 1180 条,经修订,并用于其他目的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中颁布:第 1 节。标题。 - 本法称为“2000 年零售贸易自由化法”。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政策声明。 - 在吸引、促进和欢迎生产性投资方面促进消费者福利是国家的政策,这将为菲律宾消费者降低价格、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促进旅游业、帮助小型制造商、刺激经济增长并为菲律宾商品和服务提供便利通过零售贸易部门的自由化而具有全球竞争力。根据这项政策,菲律宾零售业特此放开,以鼓励菲律宾和外国投资者打造高效和有竞争力的零售贸易部门,以通过更低的价格、更高质量的商品、更好的服务和更广泛的选择来增强菲律宾消费者的能力。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定义。 - 本法所称: (一)“零售业”是指习惯性地直接向一般大众销售商品、商品或商品以供消费的行为、职业或召唤,但本法的限制不适用于下列情况:制造商、加工商、劳工或工人向公众销售其制造、加工或生产的产品,前提是其资本不超过十万比索 (P100,000);农民或农艺师销售其农场的产品;由酒店所有者或旅馆经营者在餐厅经营中进行的销售,无论资金数额如何:前提是该餐厅是酒店业务的附属品;仅限于制造商通过单一渠道制造、加工或组装的产品的销售,无论资本化程度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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