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1399 H. No. 5029 / 92 OG No. 21, 3239(19960 年 5 月 20 日;马来亚 3/31/96;马尼拉时报 3/31/96;6 VLD 2d 43 [共和国法案第 8179 号, 1996 年 3 月 28 日] 一项旨在进一步自由化外国投资的法案,针对第 7042 号共和国法案和其他目的进行修订,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大会上颁布:第 1 节。第 3 节,第 7042 号共和国法(也称为“1991 年外国投资法”)的 (a) 段,特此修订如下: “SEC. 3. 定义。 – 本法中使用:菲律宾国民一词指菲律宾公民;或菲律宾公民全资拥有的国内合伙企业或协会;或根据菲律宾法律组建的公司,其至少百分之六十 (60%) 的流通股本有权获得投票权由菲律宾公民拥有和持有;或在国外组织并注册为公共汽车的公司根据《公司法》在菲律宾设立的公司,其中 100% (100%) 的已发行并有权投票的股本由菲律宾人或养老金或其他雇员退休或离职福利基金的受托人全资拥有,其中受托人是菲律宾国民和至少百分之六十 (60%) 的基金将归于菲律宾国民的利益:前提是公司及其非菲律宾股东拥有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注册企业的股票,两家公司至少百分之六十 (60%) 的已发行并有权投票的股本必须由菲律宾公民以及至少百分之六十 (60%) 的董事会成员拥有和持有两家公司中的每一个都必须是菲律宾公民,这样该公司才被视为菲律宾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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