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962 / 51 OG No. 9, 4451(1955 年 9 月)[ REPUBLIC ACT NO. 1378,1955 年 6 月 18 日] 规范水管工行业的法案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 第 1 节。该法案称为“水管法”。证券交易委员会。 2. (a) 本法意义和意图内的管道实践应包括以协商、设计、计划编制、规格、估算、安装、安装和监督管道工程的形式提供的服务,包括检查和接受其中使用的材料;与以下任何一项有关的固定装置、设备和附属设备的所有管道的扩展和改造:风暴和卫生排水系统、建筑物的设施、固定装置的卫生通风、任何建筑物内或附近的热水或冷水供应系统、风暴任何处所的排水沟、污水处理系统和/或与任何公共处置或任何可接受的终端有关的。本段中的列举不应被解释为排除任何其他需要管道知识和应用的工作。 (b) 本法中使用的“水管工主管”一词是指按照下文规定的方式在主管水管工审查委员会正式注册的人。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在本法通过后三十天内,将设立一个由菲律宾总统任命的主席和两名成员组成的水管工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根据公务员专员与正式注册的全国水管工协会协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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