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号。 714,1975 年 5 月 28 日] 修改共和国法案第1180 题为“监管零售业务的法案”。鉴于,第 1180 号共和国法(也称为《零售贸易国有化法》)中“零售业务”一词的法定定义含糊不清,这种含糊不清导致对其准确范围的理论相互矛盾;鉴于,将向工业或商业用户或消费者进行的销售包括在其范围内,被认为不属于上述国有化法的意图;鉴于,同样符合国民经济的利益,将位于酒店的餐厅业务排除在上述法律规定之外,无论资金数额如何,只要该餐厅仅仅是酒店业务的附带服务;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根据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发布命令和法令: 第 1 节。第 1180 号共和国法第 4 节特此修改为如下: “第四条 本法所称零售业,是指习惯性地直接向一般大众销售商品、商品或消费品的行为、职业或要求,但不包括:”( a) 向公众出售其制造、加工或生产的产品的制造商、加工商、劳工或工人,如果其资本不超过五千比索。 “(b) 出售其农场产品的农民或农业经营者。”(c) 向工业中端商业用户或消费者销售产品的制造商或加工商,这些用户或消费者使用他们购买的产品为公众提供服务和/或生产或制造商品,然后由他们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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