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职业执照和驾驶员、售票员、三轮车司机和乘客的行为)(第 2 号修订)规则 2016 S 204/201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6年
1 S 2042016 于 2016 年 5 月 5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204 号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驾驶执照和驾驶员、导体、三轮车司机和乘客的行为)(第 2 号修正案)规则 2016 行使第 111 条赋予的权力根据《道路交通法》,新加坡陆路交通管理局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是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驾驶员、售票员、三轮车司机和乘客的职业执照和行为)(修订号. 2) 2016 年规则并于 2016 年 5 月 6 日生效。 规则 2 的修订 2. 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则 2(驾驶员、售票员、三轮车司机和乘客的职业执照和行为)规则 (R 8 )(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要规则)现予修订 (a) 删除评估报告的定义而代以以下定义 评估报告指按照第 4(3) 条编制的评估报告; (b) 在合格证书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第 3 类公共汽车是指空载重量不超过 2,500 公斤的公共汽车; S 2042016 2 规则 4 的修正 3. 主要规则第 4 条的修正 (a) 删除第 (2)(d) 款的第 (i) 项,并在申请驾驶的情况下替换以下 (i) 项申请人年满 70 岁后的任何期间的第 3 类公共汽车或出租车 (A) 评估报告; (B) 肺结核从业者证书申请人;医生出具的证明申请人未患有 (ia) 在申请人年龄超过 70 岁之后的任何时期内申请驾驶任何其他公共汽车的情况下,医生出具的证明申请人未患有以下疾病的证明结核;要么; (b) 删除第 (3)(b)(iii) 段中的 a bus 字样,并取而代之的是 a class 3 b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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