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职业执照和驾驶员、售票员、三轮车司机和乘客的行为)(第 2 号修订)规则 2017 S 362/2017
1 S 3622017 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362 号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驾驶执照和驾驶员、指挥员、三轮车司机和乘客的行为)(第 2 号修正案)规则 2017 行使第 111 条赋予的权力根据《道路交通法》,新加坡陆路交通管理局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是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驾驶员、售票员、三轮车司机和乘客的职业执照和行为)(修订号. 2) 2017 年规则并于 2017 年 7 月 1 日生效。 规则 16 的修订 2. 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则 16(驾驶员、售票员、三轮车司机和乘客的职业执照和行为)规则 (R 8 )(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要规则)现予修订 (a) 在除第 (1) 款以外的词语之后,立即插入由司机驾驶的私人出租汽车或; (b) 删去第 (3) 款并代以以下第 (3) 款,持牌人必须在任何时候在担任私人出租汽车司机或的士司机时,出示处长可能的身份证明文件指定。 S 3622017 2 规则 21 的修订 3. 主要规则第 21 条的修订 (a) 在 (n) 段中的此类车辆之后立即插入以下文字(带司机的私人出租汽车除外); (b) 将该规则重新编号为该规则的第 (1) 款,并紧随其后插入第 (2) 款 第 (1)(c)、(f)、(g) 和 (i) 款不适用当持牌人担任私人出租汽车司机时,发给持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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