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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职业执照和驾驶员、售票员、三轮车司机和乘客的行为)(第 2 号修订)规则 2012 S 252/2012
相关行业
:
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
:
新加坡
发布时间
:
2012年
1 S 2522012 于 2012 年 5 月 31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252 号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驾驶执照和驾驶员、导体、三轮车司机和乘客的行为)(第 2 号修正案)规则 2012 行使第 111 条赋予的权力根据《道路交通法》,新加坡陆路交通管理局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驾驶员、售票员、三轮车骑手和乘客的职业执照和行为) )(第 2 号修正案)2012 年规则,并将于 2012 年 6 月 1 日生效。第 2 条规则的修正 2. 道路交通规则 2(公共服务车辆)(驾驶员、售票员、三轮车司机和乘客的职业执照和行为) ) 规则 (R 8) (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要规则) 被修订 (a) 在授权人员的定义之前插入以下定义评估报告是指评估报告之前根据第 4(3) 条规定,证明某人身心健康,可持有驾驶巴士或的士的牌照; (b) 在被授权人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 S 2522012 2 健康证明是指根据规则 4(3A) 准备的健康证明,证明一个人在身体和精神上都适合持有执照驾驶车辆或担任售票员; (c) 通过在被许可人的定义之后插入以下定义,医生是指根据《医疗注册法》(第 3 章)注册的人。...
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职业执照和驾驶员、售票员、三轮车司机和乘客的行为)(第 2 号修订)规则 2012 S 252/2012pdf预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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