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职业执照和驾驶员、售票员、三轮车司机和乘客的行为)(第 2 号修订)规则 2011 S 164/201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1年
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驾驶员、指挥员、三轮车司机和乘客的职业执照和行为)(第 2 号修正案) 2011 年规则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规则 2 的修正 3 删除和替换第一个附表第 S 164 号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驾驶执照和驾驶员、指挥员、三轮车司机和乘客的行为)(第 2 号修正案)规则 2011 行使第《道路交通法》第 111 条,新加坡陆路交通管理局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驾驶员、售票员、三轮车司机的职业执照和行为)乘客)(第 2 号修订)规则 2011 并将于 2011 年 3 月 29 日开始实施。规则 2 的修订 2. 道路交通规则 2(公共服务车辆)(职业执照 a nd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Supplement on 2011的士站是指道路上以类似于附表1图1或图2所指明的标志并以黄线标示在道路上的标志指定为如此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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