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职业执照和驾驶员、售票员、三轮车司机和乘客的行为)(第 3 号修订)规则 2012 S 643/2012
1 S 6432012 于 2012 年 12 月 21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643 号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驾驶执照和驾驶员、导体、三轮车司机和乘客的行为)(第 3 号修正案)规则 2012 行使第 140 条赋予的权力根据《道路交通法》,交通部长特此制定以下规则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驾驶者、售票员、三轮车司机和乘客的职业执照和行为)(第 3 号修正案 2012 年规则,将于 2013 年 1 月 1 日生效。 规则 26 修正案 2. 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则 26(1)(驾驶员、售票员、三轮车司机的职业执照和行为)乘客) 规则 (R 8) 予以修订,删除 (a) 小段末尾的词和,并在其后立即插入以下 (b) 小段,在附表 2 第 II 部分指明的道路上(出租车除外)停止或早上 7.30 到 9.30(包括两次)和下午 5 点的出租车站,或沿路的建筑物车道)到晚上 8 点星期六、星期日或公众假期以外的任何一天(包括两次);和。 S 6432012 2 修订附表二 3. 修订《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司机、售票员、三轮车司机和乘客)规则附表二,删除第 I 部分,代以下列部分(职业执照和行为第 I 部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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