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职业执照和驾驶员、售票员、三轮车司机和乘客的行为)(第 3 号修订)规则 2016 S 209/201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6年
1 S 2092016 于 2016 年 5 月 6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209 号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驾驶执照和驾驶员、驾驶员、三轮车司机和乘客的行为)(第 3 号修正案)规则 2016 行使第 111 条赋予的权力根据《道路交通法》,新加坡陆路交通管理局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是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驾驶员、售票员、三轮车司机和乘客的职业执照和行为)(修订号. 3) 2016 年规则并于 2016 年 5 月 6 日生效。删除和替换规则 7 和新规则 7A 2. 道路交通规则 7(公共服务车辆)(驾驶员、售票员、三轮车司机的职业执照和行为)乘客) 规则 (R 8) 被删除,并以下列规则代替。 7. 执照的格式由注册官决定。牌照的形式 牌照的有效期 7A.(1) 除作为综合巴士司机的牌照外,任何其他牌照的有效期为 3 年或处长指定的较短期限,除非被暂时吊销或吊销在向被许可人发出的关于授予许可的书面通知中。 S 2092016 2 (2) 除非暂停或吊销 (a) 颁发给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的综合巴士司机执照,并且 (i) 在 2016 年 5 月 6 日之前有效; (ii) 在 2016 年 5 月 6 日或之后授予,继续有效或有效,视情况而定,直至该人年满 75 岁;或(b) 颁发给非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的综合巴士司机执照,并且 (i) 在 2016 年 5 月 6 日之前有效; (ii) 在 2016 年 5 月 6 日或之后授予的,在被许可人继续受雇于综合公司或处长在向被许可人发出关于授予许可的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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