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职业执照和驾驶员、售票员、三轮车司机和乘客的行为)(第 4 号修订)规则 2016 S 249/201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6年
1 S 2492016 于 2016 年 5 月 27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249 号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驾驶执照和驾驶员、驾驶员、三轮车司机和乘客的行为)(第 4 号修正案)规则 2016 行使第 111 条赋予的权力根据《道路交通法》,新加坡陆路交通管理局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是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驾驶员、售票员、三轮车司机和乘客的职业执照和行为)(修订号. 4) 2016 年规则,并于 2016 年 5 月 28 日实施。 规则 36A 的修订 2. 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驾驶员、售票员、三轮车司机和乘客的职业执照和行为)规则第 36A(1) 条(R 8) (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要规则)通过删除第 (ii) 项并代之以以下第 (ii) 项进行修订 是公共汽车司机对由占用或使用该巴士总站或巴士转乘处;修改第 39 条 3. 修改主要规则第 39 条 (a),删除第 (1) 款 (c) 项,并在任何其他财产的情况下,将以下 S 2492016 2 (c) 项代之以人指明并以第(1A)、(1B)或(1C)款(以适用者为准)所描述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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