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职业执照和驾驶员、售票员、三轮车司机和乘客的行为)(第 5 号修订)规则 2016 S 367/201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6年
1 S 3672016 于 2016 年 7 月 28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367 号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驾驶执照和驾驶员、导体、三轮车司机和乘客的行为)(第 5 号修正案)规则 2016 行使第 111 条赋予的权力根据《道路交通法》,新加坡陆路交通管理局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是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驾驶员、售票员、三轮车司机和乘客的职业执照和行为)(修订号. 5) 2016 年规则并于 2016 年 7 月 29 日生效。 规则 2 的修订 2. 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则 2(驾驶员、售票员、三轮车司机和乘客的职业执照和行为)规则 (R 8 )(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要规则)现予修订 (a) 删除公共展台的定义并代以以下定义 公共展台指根据第 V 部为公共服务车辆提供的任何公共展台行动并包括为服务车辆提供的任何站台、停靠站或终点站;及公众 a (b) 类别 删去的士站的定义而代以下列定义 S 3672016 2 的士站所指示的公共站 指为的士上指明的标志而设的公共站,道路附表第 III 部图 108B交通(交通标志)规则(R 33)并在道路上用黄线标记;的士站指由道路交通(交通标志)规则附表第 III 部图 107(c) 所指明并以黄线标示在道路上的标志所指示的道路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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