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职业执照和驾驶员、售票员、三轮车司机和乘客的行为)(第 6 号修订)规则 2016 S 617/2016

1 S 6172016 于 2016 年 11 月 30 日下午 500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617 号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驾驶执照和驾驶员、导体、三轮车司机和乘客的行为)(第 6 号修正案)规则 2016 行使第 111 条赋予的权力根据《道路交通法》,新加坡陆路交通管理局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是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驾驶员、售票员、三轮车司机和乘客的职业执照和行为)(修订号. 6) 2016 年规则并于 2016 年 12 月 1 日生效。 规则 30 的修订 2. 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则 30(驾驶员、售票员、三轮车司机和乘客的职业执照和行为)规则 (R 8 )现予修订 (a) 删去第 (2) 款并代以以下第 (2) 款 尽管有第 (1) 款,公共巴士的司机仍可准许人携带符合第 (3) 款规定的可折叠自行车或角色l 符合第 (4A) 款的移动设备,如果驾驶员确信将该自行车或个人移动设备带入公共汽车不会造成任何不便、阻碍、不适或伤害,则不会对任何乘客造成 S 6172016 2在公共汽车中,或对公共汽车或公共汽车中的任何财产的任何损坏。 (b) 删除第 (3) 款中非高峰时段的词语; (c) 删除第 (3) 款的 (a) 和 (b) 项; (d) 删除第 (3)(d) 款中的 114 厘米 x 64 厘米 x 36 厘米,代之以 120 厘米 x 70 厘米 x 40 厘米; (e) 在第 (4) 段之后插入以下第 (4A) 段,如果 (a) 个人移动设备(如果可折叠)是折叠; (b) 个人代步工具或折叠的个人代步工具(如果可折叠)的尺寸不超过 120 厘米 x 70 厘米 x 40 厘米; (c) 个人代步工具的轮子被遮盖,以防止轮子上的任何污垢沉积在公共汽车内或弄脏公共汽车或公共汽车内的任何乘客或财产; (d) 任何延伸到个人移动设备框架之外的个人移动设备的把手或踏板被封闭,以尽量减少对公共汽车中任何乘客造成伤害或对公共汽车或任何财产造成损害的风险。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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