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职业执照和驾驶员、售票员、三轮车司机和乘客的行为)(第 4 号修订)规则 2020 S 919/2020
1 S 9192020 于 2020 年 10 月 29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919 号道路交通法(第 276 章)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驾驶执照和驾驶员、导体、三轮车司机和乘客的行为)(第 4 号修正案)规则 2020 行使第 111 条赋予的权力根据《道路交通法》,新加坡陆路交通管理局制定以下规则 引用和开始 1. 这些规则是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驾驶员、售票员、三轮车司机和乘客的职业执照和行为)(修订号. 4) 2020 年规则,并于 2020 年 10 月 30 日生效。 规则 2 的修订 2. 道路交通(公共服务车辆)规则 2(驾驶员、售票员、三轮车司机和乘客的职业执照和行为)规则 (R 8 )(在本规则中称为主要规则)现予修订 (a) 删除附属司机、附属司机协议、认证私人出租汽车持牌人及私人出租汽车预订服务营办商的定义; (b) 通过删除拼车服务和出租车服务运营商的定义并代之以下列定义,拼车服务提供商是指根据 S 9192020 2019 年点对点客运法(第 20 号法案)授权的运营商的拼车服务许可证持有人或豁免拼车服务2019 年)乘车服务;出租车司机是指向 (a) 提供相关职业驾驶许可的个人行业,该行业驾驶出租车出租或运送乘客,提供奖励性的街头叫车服务或按需客运服务;或规定 (b) 根据该法案第 142 条免于要求相关职业驾驶授权驾驶出租车运送乘客以获取租金或报酬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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