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冻结个人资产——苏丹)条例 2006 S 553/200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6年09月19日
2006 年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冻结苏丹人的资产)条例 1 引用和开始 目录 颁布公式 2 对象 3 应用 4 定义 5 某些人的资产将被冻结 6 提供信息的义务 No. S 553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法案(第 186 章)2006 年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冻结苏丹人的资产)条例 为行使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案第 27A(1)(b)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本法规可被引用为 2006 年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冻结苏丹人的资产)法规,并将于 2006 年 9 月 20 日生效。新加坡法规在线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created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 2. 本条例的目的是协助实施联合国安理会第 1591 (2005) 号决议他联合国。 3. 本条例适用于新加坡的所有金融机构。对象适用定义 4.(1)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 1591 名单是指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或委员会确定的个人或实体的名单,这些个人或实体是第 3 段所述措施的对象或对象。适用联合国安理会第 1591(2005)号决议,该名单由联合国安理会或委员会不时更新,并在联合国官方网站 httpwww 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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