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制裁和冻结个人资产——伊朗)条例 2016 S 276/2016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16日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制裁和冻结伊朗人的资产)条例 2016 目录 颁布公式 2 对象 3 应用 4 定义 1 引用和启动 5 某些人的资产将被冻结 6 禁止提供援助、服务、资金、资产和资源 7 禁止提供或转让金融服务等 8 撤销 附表 指定项目 No. S 276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第 186 章)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新加坡法规在线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2022 年 2 月 21 日(制裁和冻结伊朗人的资产)条例 2016 年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行使《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第 27A(1)(b) 条赋予的权力,制定以下条例 引文和开始 1. 这些条例是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制裁和冻结伊朗人的资产) 2016 年条例,并于 2016 年 6 月 17 日生效。 2. 本条例的目的是协助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 2231(2015)号决议。 3. 本条例适用于该法第 27A(6) 条所指的每一家金融机构(包括在新加坡注册或设立的任何此类金融机构在新加坡境外的分支机构)。对象应用定义 4.(1)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指定的项目是指属于附表规定的类别或描述的任何项目、材料、设备、货物或技术;指定人指联合国名单所列的任何个人或实体,但须符合第 (2) 款的规定;资金包括支票、银行存款和其他金融资源; JCPOA 指第 2231(2015)号决议中规定的联合综合行动计划;决议是指安全理事会的决议;安全理事会指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特定人士指以下任何人 (a) 伊朗政府;在线新加坡法规 2022 年 2 月 21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b) (c) (d) (e) 伊朗国民;在伊朗注册成立或受其管辖的实体;代表 (a)、(b) 或 (c) 段所指的任何人或按照其指示行事的个人或实体;由属于(a)、(b)或(c)段的任何人直接或间接拥有或控制的实体;联合国名单是指安全理事会认定为适用第 2231(2015)号决议附件 B 第 6(c)段规定的措施的个人或实体的个人或实体名单的统称,包括更新的任何此类名单由安全理事会不时提供,并通过联合国官方网站 httpwww 在互联网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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