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冻结个人资产——伊朗)条例 2007 S 104/200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7年
2007 年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冻结伊朗人的资产)条例 1 引用和开始 目录 颁布公式 2 对象 3 应用 4 定义 5 某些人的资产将被冻结 6 禁止提供财务援助、服务等 7提供信息的义务 No. S 104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案(第 186 章) 2007 年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伊朗资产冻结)条例 行使金融管理局第 27A(1)(b)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法令,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此制定以下法规 引用和生效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7 年 3 月 6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4 日 对象应用定义 1. 这些法规可被引用为金融管理局2007 年新加坡(冻结伊朗人员资产)条例,将于 3 月 7 日 2 日开始实施007. 2. 本条例的目的是协助执行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 1737(2006)号决议。 3. 本条例适用于新加坡的所有金融机构。 4.(1)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 1737 名单是指被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或委员会认定为第 12 段所述措施的个人或实体的个人或实体名单适用该决议的清单,该清单由联合国安理会或委员会不时更新,并通过联合国官方网站 httpwww 在互联网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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