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南苏丹人的资产冻结)条例 2015 目录 颁布公式 2 对象 3 应用 4 定义 1 引用和启动 5 某些人的资产将被冻结 6 提供信息的义务 No. S 776 MONETARY AUTHORITY OF新加坡法案(第 186 章) 2015 年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冻结南苏丹人员资产)条例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行使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案第 27A(1)(b) 条赋予的权力,以下法规 引用和开始 在线新加坡法规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1. 本法规可被引用为 2015 年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南苏丹人的资产冻结)法规并生效2015 年 12 月 22 日开始运作。 2. 本条例的对象联合国安全理事会第 2206 (2015) 号决议。协助实施 3. 这些条例适用于新加坡的所有金融机构。对象适用定义 4.(1)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委员会是指根据第 2206(2015)号决议第 16 段设立的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委员会;指定人是指符合第 (2) 款所列条件的联合国名单所列个人或实体;资金包括支票、银行存款和其他金融资源;决议是指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联合国名单是指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或委员会确定的个人或实体名单,第 2206(2015)号决议第 12 段的任何规定适用于或适用联合国安理会或委员会,并通过联合国官方网站 httpwww 在互联网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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