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金融管理局(也门人的资产冻结)条例 2015 目录 颁布公式 2 对象 3 应用 4 定义 1 引用和启动 5 某些人的资产将被冻结 6 提供信息的义务 No. S 109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法案(第 186 章)2015 年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冻结也门人员资产)条例 为行使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案第 27A(1)(b)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此制定以下法规 引用和开始 在线新加坡法规 当前版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1 日 对象应用定义 1. 这些法规可被引用为 2015 年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冻结也门人员资产)法规2015 年 3 月 6 日开始实施。 2. 本条例的目的是协助实施 SEC 第 2140 (2014) 号决议联合国安全委员会。 3. 本条例适用于新加坡的所有金融机构。 4.(1)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委员会是指根据第 2140(2014)号决议第 19 段设立的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委员会;指定人是指符合第 (2) 款所列条件的联合国名单所列个人或实体;资金包括支票、银行存款和其他金融资源;决议是指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联合国名单指经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或委员会认定为适用第 2140 (2014) 号决议第 11 段规定的任何措施的个人或实体的个人或实体名单,不时更新至时间由联合国安理会或委员会提供,并通过联合国官方网站 httpwww 在互联网上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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