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制裁和冻结个人资产——利比亚)条例 2011 S 381/201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04日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制裁和冻结利比亚人的资产)条例 2011 目录 颁布公式 2 对象 3 应用 4 定义 1 引用和启动 5 某些人的资产将被冻结 6 禁止提供财务或其他援助 6A 禁止7 提供信息的义务 8 保持警惕的义务 附表 指定人员 No. S 381 MONETARY AUTHORITY OF SINGAPORE ACT (CHAPTER 186)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1 February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1 Feb 2022 MONETARY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制裁和冻结利比亚人的资产)条例 2011 对象应用定义 为行使《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第 27A(1)(b)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特此做出以下规定规例引述及生效 1. 本规例可引述为 S 金融管理局2011 年新加坡(制裁和冻结利比亚人员资产)条例,将于 2011 年 7 月 8 日生效。 2. 本条例的目的是协助实施第 1970 (2011)、1973 (2011)、2009 号决议( 2011) 和 2146 (2014) 联合国安理会。 S 2182015 wef 17042015 3. 这些条例适用于新加坡的所有金融机构。 S 2182015 和 17042015 4.(1)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委员会是指根据第 1970 (2011) 号决议第 24 段设立的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委员会;指定人是指符合第 (2) 款所列条件的联合国名单所列的任何个人或实体;资金包括支票、银行存款和其他金融资源;决议是指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联合国名单指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或委员会确定的个人或实体名单,第 1970(2011)号决议第 17 段和第 1973(2011 年)第 19 段所述措施针对的个人或实体。 ) 适用,包括截至 2022 年 2 月 21 日的新加坡在线现行版本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1 日 (a) 第 1970 (2011) 号决议 (i) 附件 II 中列出的个人或实体; (ii) 第 1973 (2011) 号决议附件二; (b) (c) 委员会根据第 1970 (2011) 号决议第 24 段指定的个人或实体;联合国安理会或委员会认定违反第 1970(2011)号决议规定或协助他人这样做的个人或实体,该名单由联合国安全部不时更新理事会或委员会,并通过联合国官方网站 http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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