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2217 / 45 OG No. 10, 4317(1949 年 10 月)[ REPUBLIC ACT NO. 419,1949 年 6 月 18 日] 一项修订《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137 条的法案,经共和国第 56 号和 219 号法案修订。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合:第 1 节。经第 56 号共和国法案第 6 节和第 4 节修订的《国家国内税收法典》第 137 节第 219 号共和国法,特此进一步修改为:“SEC. 137. 雪茄和香烟的特定税。——对雪茄和香烟,应征收以下税款:“(a)雪茄——”( 1) 当制造商或进口商的批发价减去税额后,每千比索不超过 30 比索,每千比索 2 比索和 30 分。” (2) 当制造商或进口商的批发价减去税额时税收,超过三十比索但不超过每千比索六十比索,每千比索四比索和六十分。 “(3) 当制造商或进口商的批发价格减去税额后,超过每千比索六十比索,每千比索,七比索。”(b) 香烟- “(1) 当制造商或进口商的批发价格,减去税额为每千比索 3 比索和 50 分或更少,每千比索 2 比索。...
一项修订《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137 条的法案,经共和国第 56 和 219 号法案修订。第419章]pdf预览版一项修订《国家内部收入法典》第 137 条的法案,经共和国第 56 和 219 号法案修订。第419章]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