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经修订的行政法典第 271 条的法案,经修订,与初审法官的休假有关。 1802]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7年06月22日
H. No. 5043 / 53 OG No. 17, 5576(1957 年 9 月 15 日)[ REPUBLIC ACT NO. 1802 年,1957 年 6 月 22 日] 修订行政法典第 271 条的法案,经修订,与初审法官的休假有关。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第 2711 号法案第 271 节,经第 222 号联邦法案修正,并由共和国进一步修正第 1399 号法,进一步修改如下: “SEC. 271. 原审法官的休假。——在每年的法庭休假期间,未专门分配休假职责的初审法官应休假。如果被分配休假工作的人员,他们有权在随后的任何时间休假,休假天数与他们在休假工作中花费的天数相同,但每年不超过两个月,一个月上述休假是累积的;但在任何时候可以累积给一审法官的休假总和不得超过法官可以享受的十个月,包括两个月如果部门主管认为服务许可证的紧急情况,则可以休法庭假或两个月的假代替。”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本法自 195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1957 年 6 月 22 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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