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第 2711 号法案的第 192 (C) 节的法案,也称为经修订的行政法规,与契约登记的资格有关。第4217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5年06月19日
H. No. 1182 / 62 OG No. 21, 3546(1966 年 5 月 23 日) 4217,1965 年 6 月 19 日] 一项法案,修订第 2711 号法案的第 192 (C) 节,也称为经修订的行政法规,经修订,与契约登记的资格有关。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第 2711 号法案的第 192 (c) 节,也称为经修订的经修订的行政法典,特此进一步修改为:“SEC. 192 (c). 契约登记的资格。- 任何人不得被任命为契约登记办公室,除非他已获准在菲律宾执业,并且应实际从事此类执业至少三年或在成为菲律宾律师协会会员后或在成为会员之前至少五年受雇,在政府的某些部门,其职能包括财产登记。但是,临时指定执行契约登记职责的官员不需要这种资格。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本法不影响可能缺乏本法规定资格的现任任职者继续任职直至其服务依法终止的权利。证券交易委员会。三、本法经核准后施行。 1965 年 6 月 19 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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