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行政法典某些部分的法案,经共和国法案第 164 号修订,与契约登记处有关。[共和国法案编号第1138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4年06月16日
H. No. 2301 / 50 OG No. 8, 3484(1954 年 8 月)[ REPUBLIC ACT NO. 1954 年 6 月 16 日,第 1138 号法案,修订行政法典的某些部分,经共和国法案第 164 号修订,与契约登记处有关。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第 1 节。经共和国法修订的行政法典第 192、192 (b) 和 201 条编号为 164,特此修改为:“SEC. 192. 契约登记处——每个城市和每个省都有一份契约登记册,山区省除外,其中有两份:一份用于本格特副省,另一份用于全省其他地区: 但是,碧瑶市或曾经履行职责的人的契约登记册应是本格特副省的依职权契约登记册,并且首府为特许城市的省的契约登记册或代替他行事的人同样应成为该城市的依职权登记簿。 “马尼拉市、奎松市、宿务省、伊洛伊洛省、西内格罗斯省、邦阿西南省和黎刹省的每个登记处都应有一份契约副登记处,并且每个登记处每年平均收集超过三万比索,只要在司法部长的判断中需要服务的需要。契约副登记册应属于机密服务,由司法部长根据总司令的推荐任命土地登记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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