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经修订的行政法典的某些部分的法案,经共和国法案 164 和 138 号修订,与契约登记处有关,并用于其他目的。第3674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3年06月22日
没有。 1941 / 59 OG No. 41, 7041(1963 年 10 月 14 日)[ REPUBLIC ACT NO. 3674,1963 年 6 月 22 日] 修订行政法典的某些部分的法案,经共和国法案 164 和 138 号修订,与契约登记处有关,并用于其他目的。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中颁布:第 1 节。经共和国法案修订的行政法典第 192、192 (b) 和 201 条编号为 164 和 1138,特此进一步修改如下: “SEC. 192. 契约登记处。应为每个城市一份契约登记册,每个省一份契约登记册,但在山区省,其中应有两个;一个用于本格特副省,另一个用于该省的其他地区:但是,碧瑶市或任何履行职责的人的契约登记应是依职权登记“马尼拉市、奎松市、宿务省、伊洛伊洛省、西内格罗斯省、邦阿西南省和黎刹省的每个登记处都应有一份契约副登记处,并且每个登记处也应每年平均收集一次超过三万比索,只要在司法部长的判断中需要服务的需求。在每年平均收集超过 15 万比索的每个登记处,只要司法部长认为服务需要,也可以任命第二副契约登记处。...
一项修订经修订的行政法典的某些部分的法案,经共和国法案 164 和 138 号修订,与契约登记处有关,并用于其他目的。第3674章pdf预览版
一项修订经修订的行政法典的某些部分的法案,经共和国法案 164 和 138 号修订,与契约登记处有关,并用于其他目的。第3674章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