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改共和国法案第 34 和 38 条的法案,编号为 409,被称为经修订的马尼拉市宪章,并用于其他目的。 1934]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7年06月22日
H. No. 7451 / 53 OG No. 20, 6943(1957 年 10 月 31 日 [1957 年 6 月 22 日第 1934 号共和国法案] 修改共和国法案第 34 和 38 条第 409 条的法案,被称为经修订的马尼拉市宪章,并用于其他目的。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第 1 节。特此修订第 409 号共和国法案第 34 节内容如下: “SEC. 34. 警察局长。——应有一名警察局长,年薪 9000 比索,负责警察部门及其相关的一切事务,包括组织和处置镇压骚乱、骚乱、扰乱治安,逮捕和起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人;对全市警察管辖范围内的所有土地和水域实行专门的警察监督;收费保护本市管辖范围内的人身和财产的权利,必要时无证逮捕,以防止违法者、违反任何法律或条例的人以及所有妨碍或干涉的人逃跑。他在履行职责时;对市看守所和城市犯人实施监督管理和控制;应负责保管市监狱中的所有囚犯,直到他们依法获释,或根据有管辖权的法院的命令交付适当监狱的监狱长;可以为因违反任何城市法令而被捕的任何人在市法院出庭获得良好和充分的保释金:但是,他不得在违反任何刑法的情况下行使此权力,除非市政府应如此建议并确定被逮捕人的保释金;有权在城市警察管辖范围内为任何法院送达和执行刑事诉讼;应亲自或由代理人出席市法院的所有会议,并应及时忠实地执行市长的所有命令,市法院的所有令状和程序以及初审法院的所有刑事程序城市,当他为此目的而交到他手中时;对依照警察部门规章设立的警察培训学校进行监督;应由马尼拉警察局的法医对暴力或犯规、性犯罪、事故、原因不明的猝死、自伤、中毒、吸毒、马尼拉警察局正在调查的装病和精神障碍,或在特殊情况下,由其他机构要求马尼拉警察局协助进行调查;并应促使马尼拉警察局的法医或该部门内设立的刑事调查实验室对证据和犯罪迹象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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