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013 / 45 OG No. 8, 3190(1949 年 8 月) 383,1949 年 6 月 17 日] 一项修订经修订的 1917 条行政法规第 2177 条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经修订的 1917 条经修订的行政法典第 2176 条,特此修订为如下:“SEC. 2176. 禁止持有市政官员的金钱利益,例外情况。——市政官员在任何市政合同、合同工作中拥有直接或间接的金钱利益都是非法的,或其他市政事务,或在市政当局许可的任何驾驶舱或其他游戏中进行此类休息,但副市长在不担任市长或履行市长职责时,以及议员不出席理事会会议时,可以受雇于他们居住的省内的公共工程或省级公共工程,并且可以从那里获得补偿,除了根据 t 的第 2187 条授权的“每日津贴”。他的代码。”证券交易委员会。二、本法经核准后施行。 1949 年 6 月 17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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