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996 / 43 OG No. 7, 2546(1947 年 7 月) 1947 年 6 月 7 日 116 日] 修订行政法典第 198 条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 第 1 节。修订后的行政法典第 198 节特此修改如下:“第 198 节。动产抵押和登记与此相关的可收取的费用。- 每份契约登记簿应保存动产抵押记录簿;应证明每项抵押留作记录的日期、时间和分钟,当他收到相同的抵押物时:在该簿中记录任何动产抵押、转让、清偿,一式两份,正本备案,副本退还当事人。记入记录,并注明相应编号,列明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姓名、担保的金额或义务、票据的日期、承认相同的公证人的姓名,以及在 d 中提及所抵押的财产的说明文件中的详细信息,并给出正确的文件编号。登记册还应证明该人员对任何抵押的销售返还,在该人员返还的记录的空白处参考抵押记录的卷和页,以及该返还对抵押记录的引用本身,并应要求在支付该副本的合法费用后提供其核证副本;并在每名按揭人员的出售或解除按揭的申报表上,在正本和复本上证明收到该文件作记录的日期、时间和分钟,并将该证明与申报表本身一起记录,并保留按字母顺序排列的索引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其记录和索引应当公开供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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