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792 / 63 OG No. 8, 1734(1967 年 2 月 20 日)[ REPUBLIC ACT NO. 4623,1965 年 6 月 19 日] 修订行政法典第 1954 和 1978-A 条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特此修订行政法典第 1954 节,内容如下:“SEC. 1954. 绝对不可邮寄的事项.—无论是否属于以下任何一类,无论是否作为一等物品密封,均应通过邮件进口到菲律宾,或存放在菲律宾的邮件中或由菲律宾的邮件携带,或交付给邮政局的任何官员或雇员的收件人:“(a) 以任何形式宣传、描述或以任何方式与任何彩票、礼品企业相关或传达或声称传达任何信息的书面或印刷品,或类似的计划,全部或部分取决于抽签或机会,或任何计划、手段或企业,以通过虚假或欺诈的借口、陈述或承诺获得任何种类的金钱或财产。 “(b) 宣扬叛国或任何其他危害菲律宾安全的罪行或强行抵抗菲律宾共和国任何法律,或具有诽谤性质并与可识别的人有关的书面或印刷品。”( c) 为预防受孕或流产而设计、意图或改装的物品、仪器、药物和物质,或用于任何不雅或不道德的用途,或以故意引导他人使用或应用它们的方式进行广告或描述的物品、仪器、药物和物质防止受孕或堕胎,或出于任何不雅或不道德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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