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行政法典第 1256 条、1395 条、(c) 款和 1398 条的法案。 20]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6年09月25日
H. No. 708 [共和国法案第 708 号1946 年 9 月 25 日 20 日] 修订行政法典第 1256、1395、(c) 款和 1398 条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经修订的行政法典第 1256 节特此修订如下:“第 1256 节。剩余商品的处置船舶多次卸货。——在上述卸货期限届满后留在任何船舶上且未报告转运至另一港口的货物,可由海关当局卸货并由船舶承担费用储存。“如此储存的货物可以在出院后十五天内或岛屿收集者批准的不超过三十天的更长时间内申请并进入。如果未进入,则应在下一次正常销售时在公开拍卖中出售,但可以在之前的任何时间进入消费或仓库,并在支付关税和费用后撤回。” SEC. 2. 第 (c) 款修改后的行政法典第1395条修改如下:“(c)商品在卸货后十五日内未进境的;或在其后十五日内未申报的:但在正当情况下或公共利益需要时,海关署长可酌情给予不超过十五日的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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