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第 1917 条的法案,经联邦第 362 号法案和行政法典第 1919 条修订,第 2711 号法案。 223]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8年06月05日
H. No. 1746 H. No. 1497 H. No. 1072 / 44 OG No. 8, 2617(1948 年 8 月) 223,1948 年 6 月 5 日] 一项法案,修订第 1917 条,经联邦法案第 362 条和第 1919 条行政法典(第 2711 号法案)修订。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第 1 节。经联邦第 362 号法案修正的行政法典第 1917 节特此进一步修正为如下:“SEC. 1917. 国家公共工程合同的签订。——当任何国家公共工程的建设或维修涉及估计成本为一万比索或更多时,除下文规定外,其合同应由以下人授予根据第 638 号联邦法案,公共工程署署长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后,在至少 10 天的期限内至少 3 次向最低责任投标人提出:但是,前提是在紧急情况下,公共工程署署长可在菲律宾总统批准下,根据公共工程部部长的建议通信,由行政部门执行,无需广告招标任何花费一万比索或更多的公共工程。 “在涉及支出少于一万比索的国家公共工程的情况下,公共工程总监应自行决定是否亲自进行工程或在公布和通知后将合同交给最低出价者应被认为是适当的,或根据法规可能是规定的。...
一项修订第 1917 条的法案,经联邦第 362 号法案和行政法典第 1919 条修订,第 2711 号法案。 223]pdf预览版
一项修订第 1917 条的法案,经联邦第 362 号法案和行政法典第 1919 条修订,第 2711 号法案。 223]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