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2911 和 33084 的法案对 2711 号法案(被称为 1917 号行政法典)的第 1172 条进行修订的法案。 [第 196 号联邦法]

相关行业:英联邦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36年11月18日
[ 联邦第 196 号法案,1936 年 11 月 18 日 ] 一项法案,修订第 2711 号法案中的第 1172 条,被称为 1907 号行政法规,经第 20 号法案修订九百一十二三百八十四。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第 1 节第 2711 号法案第 1172 节第三段,经第 2912 和 300 号法案修正八十四,特此进一步修改为:“任何总吨位超过 15 吨的船舶,在 2 月 8 日。1918,根据现行法律持有菲律宾登记证书,同样应被视为国内船舶所有权,只要拥有该船的公司或公司的所有权不发生任何变化,也不会将任何股票转让给非菲律宾群岛或美国公民的人,并且如果任何此类船本应被,在本年度内或以后因海难、碰撞或其他海上灾害而完全丧失,在按照本办法规定合法经营的情况下,可以更换为同一个人、公司或依据本条拥有和经营相同吨位的其他船只,根据海关总署可能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与公共政策和观点相一致在战争或任何公共紧急情况下,它对政府服务的效用。”证券交易委员会。二、本法经核准后施行。 1936 年 11 月 18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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