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经修订的《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34 (b) 条,免除资本收益,但共和国法案第 2 条所涵盖的公司股票除外。 6141 在某些条件下[总统令编号。 16]

相关行业:总统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72年10月05日
[ 总统令号。 1972 年 10 月 5 日 16 日 ] 修订《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34 (b) 条,经修订,免除资本收益,但共和国法案第 2 条所涵盖的公司股份除外。 6141 在某些条件下 鉴于,资本收益不规律地产生,通常被认为是资本的增加或增值,而不是可支配收入;鉴于,大多数资本收益的累积时间超过一年,并且在其累积的特定年份将其作为应税收入持有会给接受者带来沉重的税收负担;鉴于,据观察,资本利得税已锁定效果或导致资产冻结,否则本可动员以刺激生产和工业;现在,因此,我,FERDINAND E. MARCOS,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菲律宾武装部队总司令的权力,并根据 9 月的第 1081 号公告1972 年 21 月 21 日,特此颁布法令并命令将经修正的《国家国内税收法》第 34 (b) 条进一步修改为如下: “SEC. 34(b) — 对于纳税人,除了公司,除第 6141 号共和国法第 2 节所涵盖的公司股票外,在出售或交换资本资产时不会确认任何收益或损失,前提是此类收益在六 (6) 内投资于以下项目自收益实现之日起数月:(1) 政府债券;(2) 政府证券;(3) 国库券;(4) 政府债券;以及 (5) 任何生产性企业。...
修订经修订的《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34 (b) 条,免除资本收益,但共和国法案第 2 条所涵盖的公司股票除外。 6141 在某些条件下[总统令编号。 16]pdf预览版
修订经修订的《国家内部收入法》第 34 (b) 条,免除资本收益,但共和国法案第 2 条所涵盖的公司股票除外。 6141 在某些条件下[总统令编号。 16]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