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电价)规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0年
公用事业(电价)法规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价格 4 计量 5 一般电价 6 高压电价 7 高压电费 8 最高需量费 9 申报需量费 10 消费者申报需量 附表立法历史 公用事业法 (第 261 章,第 30(1)) 条公用事业(电费)条例 Rg 9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2 年 3 月 25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8 日 修订版 1990(1992 年 3 月 25 日) 1987 年 2 月 1 日引文条例。定义 1. 本条例可称为公用事业(电价) 2.(1)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燃料是指委员会可能不时用作能源来源的任何物质用于发电的能源;高压电源是指6000伏及以上的电力供应;高压消费者是指从董事会接受高压供应的消费者;木板; kW 最大需求是指 30 分钟内积分的 kW 需求,但委员会可以针对任何特定消费者将 kW 最大需求整合在 30 分钟以外的周期内;低压电源是指低于 6,000 伏的电力供应;低压消费者是指从非高峰期接受低压供应的消费者是指晚上 11 点之间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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