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 年公用事业(水费)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证和开始 2 应用 3 价格 4 国内关税 5 航运关税 6 非国内关税 7 收费方法 8 撤销 9 过渡性规定 附表 No. S 585 PUBLIC UTILITIES ACT (第 261 章) 2002 年公用事业(水费)条例 行使《公用事业法》第 20 和 72 条赋予的权力,新加坡在线法规 2002 年 11 月 20 日在附属立法补充中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2002) Ed.),公用事业委员会,经环境部长批准,特此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本法规可被引用为 2002 年公用事业(水费)法规,并将开始实施2002 年 11 月 22 日。 2. 本条例适用于委员会通过委员会饮用水网状系统供应的水向任何承诺按照该法案第 21 条规定与董事会达成协议的人。 3. 水价应按照申请价格表中的收费标准。国内水价 4.(1) 除第 (2) 款外,附表中规定的国内水价适用于供应给专门用于住宅用途的处所的所有水,并且此类水价不适用于 (a) 如果全部或部分该处所的一部分用于任何贸易、业务或专业的目的或与任何贸易、业务或专业有关; (b) 该处所的全部或部分用作酒店、服务式公寓、寄宿公寓、宿舍、学校、礼拜场所或食堂。...
公共事业(水费)条例 2002 S 585/2002pdf预览版公共事业(水费)条例 2002 S 585/2002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