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水费)条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4年
公用事业(水的关税)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应用 3 价格 4 国内关税 5 航运关税 6 非国内关税 7 收费方法 8 过渡性条款 附表 立法历史 公共事业法(第 261 章,第 20 和 72 节)公用事业(水费)条例 Rg 7 GN No. S 5852002 REVISED EDITION 2004 (30th September 2004)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evised Edition 2004 年 9 月 30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1. 这些法规可被引用为公用事业(水的关税)2002 年 11 月 22 日引文法规.应用程序定价时间表。国内关税 2. 本条例适用于委员会通过委员会饮用水网状系统向任何承诺与委员会签订该法案第 21 节规定的协议的人提供的水。 3. 水价应按照 4.(1) 中规定的水价收取,除第 (2) 款外,附表中规定的国内水价适用于所有供应给使用的处所的水仅用于住宅用途,并且此类关税不适用于 (a) 全部或部分处所用于任何贸易、业务或专业的目的或与之相关的情况; (b) 该处所的全部或部分用作酒店、服务式公寓、寄宿公寓、宿舍、学校、礼拜场所或食堂。 (2) 尽管有第 (1)(a) 段的规定,附表中规定的国内水价应适用于供应给经济发展局根据技术企业家家庭办公室计划或其他此类批准用作家庭办公室的住宅楼宇的所有用水董事会可能允许的家庭办公室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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