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水费)规例上限。 261, RG 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4年09月30日
公共事业(水的关税)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应用 3 价格 4 国内关税 5 航运关税 6 非国内关税 7 收费方法 8(已删除) 附表 立法历史 公用事业法案(第 261 章,第 20 和 72 节) 公用事业(水费)条例 Rg 7 GN No. S 5852002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2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2 Feb 2022 REVISED EDITION 2004(2004 年 9 月 30 日) 2002 年 11 月 22 日 1. 这些条例可被称为公用事业(水费)引证条例.应用程序定价时间表。国内关税 2. 本条例适用于委员会通过委员会饮用水网状系统向任何承诺按照法案第 21 条规定与委员会达成协议的人提供的水。 3. 水费应按照 4.(1) 中规定的水价收取,除第 (2) 款外,附表中规定的家庭水价应适用于供应给已使用处所的所有水仅用于住宅用途,并且此类关税不适用于 (a) 全部或部分处所用于任何贸易、业务或专业的目的或与任何贸易、业务或专业有关的情况; (b) 该处所的全部或部分用作酒店、服务式公寓、寄宿公寓、宿舍、学校、礼拜场所或食堂。 (2) 尽管有第 (1)(a) 款的规定,附表中规定的国内水价应适用于供应给经济发展局根据技术企业家家庭办公室计划或其他此类董事会可能允许的家庭办公室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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