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燃气收费)规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0年
公用事业(天然气关税)法规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价格 4 一般关税 5 大宗关税 附表 立法历史 6 1991 年 10 月 1 日之前的大宗关税收费 公用事业法案(第 261 章,第 30(1) 节)公共公用事业(天然气关税)条例 Rg 6 修订版 1990(1992 年 3 月 25 日)引文条例。 1. 这些条例可被引用为公用事业(天然气关税)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出版于 1992 年 3 月 25 日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8 日 1986 年 5 月 1 日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燃料是指任何委员会可能不时将其用作气体来源的物质;一个单位意味着 3,600 千焦耳。定义 价格 3.(1) 由委员会供应的天然气所收取的价格应符合附表所列的关税。 (2) 对于燃料委员会的成本每增加或减少 1 美元,每单位的价格应增加或减少 0.011 美分。 (3) 燃料委员会的成本增加或减少应按每吨 360 美元的基本燃料价格计算,热值约为每公斤 48,000 千焦耳。 (4) 就第 (2) 款而言,委员会可通过宪报公告不时向委员会宣布燃料成本的增加或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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