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水费)(修订)条例 2018 S 361/201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8年
1 S 3612018 于 2018 年 6 月 1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361 号《公共事业法》(第 261 章)《2018 年公共事业(水费)(修订)条例》 为行使《公共事业法》第 72 条赋予的权力,公共事业委员会经部长批准环境和水资源,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这些法规是 2018 年公用事业(水费)(修订)法规,并于 2018 年 7 月 1 日生效。附表 2 的修订。向公众开放的附表公用事业条例 (Rg 7) 修订(水费) (a) 删除第 1(a) 和 (b)(i) 段中的 1.19 并在每种情况下替换 1.21; (b) 删除第 1(b)(ii) 段中的 1.46 并代之以 (c) 删除第 2 段中的 1.19 并代之以 1.52;和 1.21。过渡性规定 3.(1) 尽管有第 2 条规定,但在该处所的相关计费月份向任何处所供水的水价应支付给委员会如下 (a) 公用事业表中的水价(水价) ) 紧接 2018 年 7 月 1 日 S 3612018 2 2018 之前有效的法规,适用于在 2018 年 6 月的日子里被公平或合理地估计已供应到该处所的水; (b) 于 2018 年 7 月 1 日生效的《公用事业(水费)规例附表》中的水费,适用于在 2018 年 7 月的日子里公平或合理地估计已供应给该处所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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