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1642018 于 2018 年 3 月 29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164 号《公用事业法》(第 261 章)《2018 年公用事业(供水)(修订)条例》 为行使《公用事业法》第 72 条赋予的权力,公用事业委员会经部长批准环境和水资源,制定以下法规 引用和开始 1. 本法规是 2018 年公用事业(供水)(修订)条例,于 2018 年 4 月 1 日实施。条例 2 的修订 2. 公用事业条例 2 (供水)条例(Rg 5)(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被修订 (a) 删除标准、生产力和创新委员会(根据《标准、生产力和创新委员会法》(Cap . 303A)) 在认可实验室定义的 (a) 段中,并用新加坡企业局(由新加坡企业局第 2 号法案第 3 条设立)代替018(2018 年第 10 号法案)); (b) 删除连接管、仪表、注册专业工程师、储罐、水管件和水管的定义; (c) 删除新加坡 S 1642018 2 标准定义中的标准、生产力和创新委员会字样,代之以新加坡企业发展委员会字样; (d) 删除节水标签定义末尾的分号,代之以句号。修订第 10 条 3....
公用事业(供水)(修订)条例 2018 S 164/2018pdf预览版公用事业(供水)(修订)条例 2018 S 164/2018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