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S 1122019 于 2019 年 2 月 22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112 号《公共事业法》(第 261 章)《2019 年公共事业(供水)(修订)条例》 为行使《公共事业法》第 72 条赋予的权力,公共事业委员会经部长批准环境和水资源,制定以下法规 引用和开始 1. 本法规是 2019 年公用事业(供水)(修订)条例,于 2019 年 3 月 1 日开始实施。 条例 9 的修订 2. 公用事业条例 9 (供水)条例(Rg 5)(在本条例中称为主要条例)的修订 (a) 删除第 (1) 款并代以以下第 (1) 款 董事会可通过书面通知要求任何人(a) 安装或提供或宣传安装; (b) 供应或提供、展示或宣传供应、配件以供任何供水服务使用任何水配件进行测试或安装,以让经认可的实验室或委员会可能允许的其他测试实验室对水进行检查,以及该人必须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将水配件样品送至 S 1122019 2 认可实验室或检测实验室。 (b) 删除第 (2) 款中的产品认证机构,代之以经认可的实验室。第 IVA 部分的新分部标题 3. 在第 40B 条上方插入以下经修订的分部标题主要条例由第 1 分部总则。...
公用事业(供水)(修订)条例 2019 S 112/2019pdf预览版公用事业(供水)(修订)条例 2019 S 112/2019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