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水费)条例 1998 S 210/1998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8年
公用事业(水的关税)条例 1998 目录 颁布公式 1 引用和开始 2 价格 3 国内关税 4 航运关税 5 非国内关税 6 收费方法 7 撤销和过渡性规定 附表 No. S 210 公用事业法(第 210 章) 261) 1998 年公用事业(水费)条例 为行使公用事业法第 20 和 130 条赋予的权力,公用事业委员会经贸易和工业部长批准,特此制定以下条例引证和生效 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1998 年 4 月 3 日的附属立法增补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6 日 1. 本条例可引称为 2002 年公用事业(水费)条例,并于 2002 年 11 月 22 日起实施。 3 . 水费应按照价格表中规定的收费标准。国内水价 4.(1) 除第 (2) 款外,附表中规定的国内水价适用于供应给专门用于住宅用途的处所的所有水,并且此类水价不适用于 (a) 如果全部或部分该处所的一部分用于任何贸易、业务或专业的目的或与任何贸易、业务或专业有关; (b) 该处所的全部或部分用作酒店、服务式公寓、寄宿公寓、宿舍、学校、礼拜场所或食堂。 (2) 尽管有第 (1)(a) 段的规定,附表中规定的国内水价应适用于供应给经济发展局根据技术企业家家庭办公室计划或其他此类批准用作家庭办公室的住宅楼宇的所有用水董事会可能允许的家庭办公室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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