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水费)(修订)条例 2017 S 348/201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7年
1 S 3482017 于 2017 年 6 月 30 日下午 5 点首次在政府公报电子版上发布。第 S 348 号《公共事业法》(第 261 章)《2017 年公共事业(水费)(修订)条例》 为行使《公共事业法》第 72 条赋予的权力,公共事业委员会经部长批准环境和水资源,制定以下法规引用和开始 1. 本法规是 2017 年公用事业(水费)(修订)法规,于 2017 年 7 月 1 日开始实施。删除第 8 条 2. 第 8 条公用事业(水费)条例(Rg 7)被删除。附表 3 的删除和替换。 公用事业(水费)规例的附表被删除,并以下列附表代替附表规例 3 至 7 1. 国内关税是 (a) 当一个月内供应的水不超过40立方米,每立方米1.19; (b) 一个月内供水量超过 40 立方米的,供水总量; (i) 前 40 立方米的水每立方米 1.19 S 3482017 2 (ii) 供水量超过 40 立方米的每立方米 1.46。 2. 非国内关税为每立方米1.19。 3、运费为每立方米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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