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电力供应)规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8年
公用事业(供电)规定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供电电压 4 供电请求 6 米 5 电气装置与供电线路的连接 7 电气装置的修改等 8 电气装置的测试 9 电气装置的调整10 断电 11 未能向消费者供电 12 处罚 立法历史 公共事业法(第 261 章,第 130 节)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8 年 6 月 15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 2 月 27 日2022 年公用事业(电力供应)法规 Rg 3 GN第 S 681997 号 1998 年修订版 (1998 年 6 月 15 日) 1998 年 6 月 15 日 1. 本规例可引称为《公用事业(供电)引证规例》。释义 2. 在本条例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申请人是指向电力供应商提出供电或继续供电请求的人;指定电工是指由董事会根据《电工和承包商许可条例》(第 89 章,Rg 1)第 20 条任命的高压测试工程师或小型安装测试员(视情况而定);地球是指地球的导电体,其任何点的电势通常取为零;电气承包商与《电气工人和承包商许可法》(第 89 章)中的含义相同;电力供应商指私人电力供应商或公共电力供应商,视属何情况而定;高电压是指超过低电压的电压;有执照的电气承包商是指根据《电气工人和承包商执照法》获得电气承包商执照的人;低电压是指不超过 1,000 V a 的电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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