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电力)条例 1997 S 67/1997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补充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7年
1997 年公用事业(电力)条例 目录 颁布公式 第 I 部分 初步 1 引用和开始 2 定义 第 II 部分 电气安装 3 电气安装负责人 4 所有设备等,必须符合必要标准 5 铝导体电缆不用于家庭电气安装 6 用于安装中隐蔽布线的电缆 7 电路板可能需要使用高灵敏度漏电断路器 8 配电盘 9 高压配电盘 10 安装设备的地方有充足的照明 11 自耦变压器的使用 12 电击处理说明 13 装饰照明装置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Supplement on 21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6 Feb 2022 14 供电装置要安全操作和使用 第 III 部分 高压设备上的工作 15 本部分的定义 16 由授权人员进行的工作高压开关工程师或17 授权高压开关工程师在工作开始前的职责 18 授权高压开关工程师在工作完成后的职责 19 设备连接到不受授权高压开关工程师控制的电源时 第 IV 部分规定条款 20本部分的定义 21 规定电器等级等的权力 22 申请批准出售或出租规定物品 23 批准证书 24 费用不退还 25 修改须经批准 26 批量测试 27 批准证书不可转让 28 更换批准证书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Published in Subsidiary Legislation Supplement on 21 Feb 1997 PDF created date on 26 Feb 2022 29 取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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